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简介
《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规范江西省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原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五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三章 耕地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耕地保护目标
第七条:基本农田管理
第八条:耕地转用审批
第四章 土地征收
第九条:征收对象
第十条: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补偿安置
第五章 土地出让、租赁、流转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土地租赁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
第六章 土地利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监督
第十六条:土地违法行为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内容详细说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作为土地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每年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耕地保护与管理
《条例》强调保护耕地,设定了耕地保护目标。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转用需经批准,并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制度。
土地征收
《条例》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程序,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并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出让、租赁、流转
《条例》规范了土地出让、租赁、流转活动。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出租人所有。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土地利用监督管理
《条例》加强了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明确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条例》明确了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江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规范江西省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地方性法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 **第二条:适用范围** * **第三条:原则****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第五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三章 耕地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耕地保护目标** * **第七条:基本农田管理** * **第八条:耕地转用审批****第四章 土地征收*** **第九条:征收对象** * **第十条:征收程序** * **第十一条:补偿安置****第五章 土地出让、租赁、流转***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 * **第十三条:土地租赁** *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第六章 土地利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监督** * **第十六条: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内容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作为土地利用活动的基本依据。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每年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与管理**《条例》强调保护耕地,设定了耕地保护目标。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破坏。耕地转用需经批准,并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充耕地制度。**土地征收**《条例》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征收程序,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并依法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出让、租赁、流转**《条例》规范了土地出让、租赁、流转活动。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期满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归出租人所有。鼓励和支持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了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明确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附则**《条例》明确了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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