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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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多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适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需遵守以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第七条

国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八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九条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收集体土地。

第四章 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依照法律规定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家庭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期限由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九章七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该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简要概括,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请参考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多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 **第三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保护,适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需遵守以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 **第七条** 国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八条**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第九条**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收集体土地。**第四章 土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十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 *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补偿。 *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承包经营,依照法律规定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家庭承包经营。 * **第十五条** 承包经营期限由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的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详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九章七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管理等内容,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该法对于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简要概括,具体法律条文和解释请参考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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