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mjcom 阅读:9 2024-07-19 08:19:25 评论:0

## 1988年土地管理法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开发,1988年8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8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 主要修改内容

1.

明确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管理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需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金、租赁金等费用。2.

加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3.

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等支出。4.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非法买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流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 历史意义

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而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改,它对于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進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不足之处

1.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1988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较为宽松。 2. 由于执法力度不足等原因,土地违法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耕地流失的现象依然存在。

总结

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它为之后的土地管理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8年和2004年国家又分别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988年土地管理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开发,1988年8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1986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并于198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 主要修改内容**1. **明确国家对土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管理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需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金、租赁金等费用。2. **加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3. **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家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等支出。4.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非法买卖、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流失,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 历史意义**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而进行的一次重要修改,它对于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進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 不足之处**1.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1988年《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较为宽松。 2. 由于执法力度不足等原因,土地违法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耕地流失的现象依然存在。**总结**198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重要里程碑,它为之后的土地管理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8年和2004年国家又分别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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