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59条(土地管理法5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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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18: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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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59条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了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构成,确立了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归属和保护措施。
多级标题
一、土地所有权构成
土地所有权由所有权和使用权共同构成:
所有权:
指国家和集体对所有土地享有的最高所有权。国家所有土地不可出让,只能出租或出借。
使用权:
个人和单位对集体所有和国有土地依法享有的期限性的排他性的使用权。
二、土地所有权种类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四种类型:
国家所有:
包括国家划定的国防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和森林、草原、荒地等。
集体所有: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依法拥有的集体土地。
个人所有:
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承包经营用地等。
其他所有:
包括外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所有权归属
国家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统一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土地归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四、土地所有权保护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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