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83条规定(土地管理法83条规定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规定
简介
土地管理法第 83 条规定了国家对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以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保护耕地
83 条第 1 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
解释:
“基本农田”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农用土地,其主要功能是粮食生产。
“非农业建设”包括住宅、工业、商业等非农用项目。
严格审批
83 条第 2 款: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解释:
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禁止擅自转用
83 条第 3 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基本农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解释:
擅自转用基本农田是指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批准条件,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
擅自转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保护措施
83 条第 4 款:
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
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
加强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加大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解释: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基本农田,包括制定保护区划、加强监督管理、提供补贴和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免责条款
83 条第 5 款:
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解释:
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依法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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