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土地管理法原文(1986年土地法全文)
简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的归属、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以下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原文。
多级标题:
一、土地的归属
二、土地的使用权
三、土地的管理
四、土地的保护
一、土地的归属:
1、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有机可持续利用。
2、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者出借。
3、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法人拥有。
二、土地的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法人拥有,但必须依法取得。
3、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抵押和出借,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土地的管理:
1、国家设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妥善安排。
3、农村土地的管理应当实行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四、土地的保护:
1、土地资源是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必须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
2、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和盲目填埋、围垦湿地、破坏山地环境等行为。
3、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并严重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详细说明: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原文共分四部分,分别是土地的归属、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管理和土地的保护。其中,土地的归属明确规定了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保障土地的有机可持续利用。同时,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者出借。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法人拥有。
土地的使用权一章,主要讲了土地使用权是指法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法人拥有,但必须依法取得。同时,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转让、抵押和出借,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
土地的管理一章,主要指出国家设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利用和保护,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和妥善安排。农村土地的管理应当实行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最后,土地的保护一章,主要是强调土地资源是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必须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严禁非法占用耕地和盲目填埋、围垦湿地、破坏山地环境等行为。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并严重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原文内容十分详细和规范,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土地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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