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法48条规定(国家土地管理法48条规定是什么)
简介:
国家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土地法律法规之一,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共分为十章,包括了土地利用总则、土地出让和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其中,第48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的具体规定。
多级标题: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
1.补偿范围和标准
2.补偿程序和支付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利保障措施
1.保障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土地使用权补偿监督机制
内容详细说明: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项目审批规定的;未按照土地使用目的使用土地,造成严重浪费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决定转包、转让、出租土地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的,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等情形。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当依法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经征收决定机关或者征地事项决定机关批准后,出具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并提前到户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
1.补偿范围和标准
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国家应当给予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征收补偿款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补偿。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确定。
2.补偿程序和支付方式
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征收决定机关或者征地事项决定机关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也可以要求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转让或者协议转让。补偿款应当及时支付到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账户。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利保障措施
1.保障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国家应当保障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合理,避免不当损失。
2.建立土地使用权补偿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国家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补偿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结:
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和补偿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土地管理制度的公平和规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补偿合理公正,为土地使用权人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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