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19mjcom 阅读:62 2024-03-20 05:06:30 评论:0

简介: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总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承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两种:小规模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大规模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小规模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三十年以上,大规模经营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为五十年以上。

二、有效期届满的处理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届满后,如果继续耕种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使用;如果不耕种的,应当返还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需要对土地进行基本农田保护、退耕还林等工作,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果需要继续耕种而未获得继续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请续期;如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期。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经过承包方和抵押方的同意,可以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或者抵押权人。同时,对于因继承、赠与等法律原因引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也应当申报。

四、总结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和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民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合法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保护和农业生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的届满,也使得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在有效期内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

本文 zblog模板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s://19mj.com/post/6373.html

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