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37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37条)
简介: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法律的基本法规,其中第37条规定了土地权属的转移和登记。
多级标题: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规定
二、土地登记的规定
三、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程序
内容详细说明: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规定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或者依法将其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土地权属转移应当签订合同,并经协议双方自行办理相应手续。
二、土地登记的规定
为了落实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保障土地权属的稳定,国家规定土地权属转移必须进行登记。具体来说,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土地权属转移完成后,协议双方应当共同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转移登记,提供合同、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审核提交的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3)公示告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网站上公示告知,接受各方对土地权属转移登记的异议申请或者补充资料。
4)审批登记:公示告知期限届满后30日内,经审核确认无异议,应当予以审批登记,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总之,《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土地权属转移和登记程序比较清晰明了,对于土地的权属转移方和土地管理部门都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协议双方应当依法遵守规定,合理、规范地完成土地权属转移登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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