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全文1990(城乡规划法)

19mjcom 阅读:92 2024-03-19 20:52:00 评论:0

城市规划法全文1990

简介:

城市规划法于1990年在中国正式颁布,是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对城市规划的各项规定进行系统的归纳和规范,旨在保证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多级标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章 城 乡 结 合 部 分 规 定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测、评估和调整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内容详细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城市和镇区资源,规划城市建设,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条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是指政府部门或由政府委托的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合理编制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依法制定,以提高城市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民族特色,协调城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注重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符合国家安全和国土资源的保护要求,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制定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总体规划应当至少编制为20年的规划,详细规划一般应当编制为10年的规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所属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综合考虑城市规模、特点和空间结构的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布局。

第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列明规划的建设任务、年度计划和实施步骤,明确实施中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规定规划的调整和完善程序,提出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实施工程的建设应当依据城市规划,采用先进的和适宜的技术,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保护和发展文化遗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章 城 乡 结 合 部 分 规 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和镇区,应当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安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拆迁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乡村旅游。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监测、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的监测和评估应当加强,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规划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编制、审批和批准。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城市规划法全文1990》的内容详细说明。这部法律对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不仅对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进行了规范,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监测评估和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责任的追究也有明确规定,使城市规划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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