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的背景)
简介:
1986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土地管理的法律,于1986年3月31日通过,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规定了土地的基本用途和土地利用的管理制度。这是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多级标题:
一、土地公有制的确立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三、土地利用的管理制度
四、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
五、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
六、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七、土地法律责任
内容详细说明:
一、土地公有制的确立
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确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保护土地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等用途的使用权,保护城乡居民的居住和生产用地。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原则
在土地利用方面,这部法律提出了“有计划、安排适当、合理开发、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即控制土地开发速度,使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生态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实现土地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土地利用的管理制度
1986年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保护土地的基本农田、房屋与配套用地、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及其它用途不能更改的土地,严禁违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同时,土地的基本利用单位是乡镇和建制村,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组织与监督。
四、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分配
法律还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收益分配。在土地出让、转让、租赁等方面,要实行公开竞价、公正合理的原则;土地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配,用于公共服务、交通设施等建设,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维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五、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
1986年土地管理法还升级了土地管理的技术水平,规定了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工作。地籍调查是指对某一范围内所有土地、地籍的测量、检查、抽样调查和记录,以获取土地信息并建立土地档案。土地登记是指依法设立的土地登记部门,对土地的权利、归属、用途、面积、位置等予以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
六、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法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进行公告、听证、咨询,确保公正、合理、透明。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有农作物、经济林、水利设施、房屋、构筑物等要进行合理评估,必要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与安置。
七、土地法律责任
1986年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者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科学利用土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策略,必须遵循并根据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主动加强和完善管理,切实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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