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解释)
简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中国土地管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法条,明确规定了城乡土地转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多级标题:
一、土地转用申请条件
二、城乡土地转用审批程序
三、土地转用后的管理要求
内容详细说明:
一、土地转用申请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城乡土地转用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城乡建设用地红线内尚有空余用地,或者已有建设用地但利用率较低;
2.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土地集约利用等要求;
3.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等。
二、城乡土地转用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了城乡土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包括:
1.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城乡土地转用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政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条件,应作出“同意划拨”或“同意供应”等决定;
3.公示: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意见;
4.审批:应由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城乡土地转用申请书》进行审批,并出具《城乡土地转用审批意见》;
5.备案:城乡土地转用申请经批准后,应及时向承包经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书或者其他土地合法凭证上登记。
三、土地转用后的管理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土地转用后的管理要求,包括:
1.土地转用后应当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2.土地转用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
3.土地转用后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总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城乡土地转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转用后的管理要求,符合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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