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简介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处罚主体
根据《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处罚范围
《规定》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停止使用许可证的; 2. 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隐瞒、伪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的; 3.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进行违法建设的; 4. 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停止使用许可证的; 5. 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程序
《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调查收集证据:
处罚机关应当在收到证据或者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告知当事人:
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草案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四、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结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的一部行政法规,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处罚主体**根据《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二、处罚范围**《规定》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停止使用许可证的; 2. 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隐瞒、伪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的; 3.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进行违法建设的; 4. 违反建筑工程管理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停止使用许可证的; 5. 违反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的。**三、程序**《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调查收集证据:**处罚机关应当在收到证据或者举报后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 **告知当事人:**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草案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 **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做出处罚决定:**处罚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 **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行程序:**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四、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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